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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12来源:浏览次数:

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科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实现实习教学目的,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专业实践环节的统称,主要包括工程训练、认识实习、读书报告、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综合实验、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二、实习教学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全校本科实习教学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学院负责建设实习教学团队与实习教学资源、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1)制定学校实习教学指导性文件,检查学院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和执行情况;(2)检查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情况;(3)审核学院实习教学执行计划,编制全校实习教学执行计划,下达实习教学任务;(4)制定实习经费预算执行计划,检查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管外埠实习经费;(5)检查实习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6)管理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7)评估全校实习工作,评价教学质量,组织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

第五条 学院工作职责:(1)建设满足培养方案要求的实习教学团队;(2)组织制定实习教学标准(含考核);(3)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能力考核办法,认定教师独立承担实习教学的资格;(4)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规范、教师实习工作考核办法;(5)制定学生实习守则,制定实习安全与保密管理实施细则;(6)组织教学团队制定年度实习教学实施方案;(7) 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8)检查实习教学准备,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9) 监控实习教学质量,总结实习工作;(10)考核教学团队负责人年度工作。

三、实习教学团队建设与职责

第六条 实习教学团队是执行实习教学任务、实施实习教学建设、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基本教学组织。

第七条 学院组建所有实践环节(含系列)实习教学团队,聘任团队负责人主持团队工作。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八条 选配团队教师,应坚持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研究方向互补原则,以教授、副教授为主要力量,讲师、助教为后备教学主力培养对象;确保数量充足、相对稳定,人数以教学任务需求的1.5倍为宜。

第九条  实施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取得指定实践教学环节独立指导资格的教师,方可独立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条 实习教学团队应根据需要吸纳实验技术人员,保障教学设备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实习教学团队年度备案制度,所有实习教学团队均须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团队承担实习教学研究、教学建设及教学运行工作,特别是培训实习教学师资队伍、制定(修订)教学大纲及实习教学标准,建设实习教学指导书及实习基地教学资源,执行校内外实习基地运行工作;制定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实施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团队负责人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1)积极参与实习教学工作,积极参与实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2)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服从教学团队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擅自找人代岗。(3)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关心学生,教书育人。(4)参与集体备课,认真执行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教学方案,严格考核学生实习成绩;总结实习工作。 (5)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指导学生规范操作实习设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损坏资产事故发生。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制定下一年度实习教学执行计划。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本院各专业独立专业实践环节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制定全校的执行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协调确定执行时间。

第十五条 根据实习环节内容特点和实习场所情况,采取地点、时间、人员三方面集中与分散方式组织教学。在地点安排上,采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等方式。在时间安排上,在校内进行的实习应根据教学日历及课表安排进行,赴校外进行的实习应集中时间进行。在校外进行实习一般要求集中组织学生实习,如确系专业特点需安排学生分散实习,学院须做好教学安排,对学生在校外期间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并加强教学指导。学生实际实习周数(学时)必须与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学时)一致。

第十六条 所有实习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独立完成实习报告或设计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应客观反映学生对实习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实践能力提升,应有利于激发学生实习兴趣和创新意识。集中进行的实习,成绩考核应在实习结束一周之内完成;学生分散在校外各地的实习,成绩考核应在学生返校一周之内完成;对在校外基地实习的学生,依据合作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评价进行综合考核。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含请假)缺少1/5及以上实习学时,不能取得该实习环节的考核资格。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实习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团队在院(系)的统一安排下做好实习教学工作。(1)制定实习教学实施方案。(2)组织师生研习实习教学大纲,组织教师认真进行集体备课。(3)执行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规范,足额足时完成实习任务,检查实习效果,考核教师工作业绩,总结实习教学工作。(4)集中进行的实习,负责实习期间的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守则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安全规定。(5)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实习教学团队根据实习教学实施方式落实教学任务。在校内进行的实习,其教学组织方式、人员配备、条件保障,与实验课程相同;在校外进行的实习环节,包括分散进行的校外实习,由实习教学团队负责人组建的年度实习教学队伍(以下简称实习队)执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实习教学团队负责人任命实习队队委会。实习队队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实习期间的实习教学工作、政治学习和团队活动。队委会设队长、副队长、政委各1人,设教学秘书1人。队长由教授担任,副队长由副教授以上专业教师担任,政委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负责人担任。队长负责实习教学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落实包括实习场所、实习条件、校外实习基地等在内的实习工作,分管保密工作;政委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安全工作;教学秘书负责教学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队指导教师最低人数,以一个行政班级(30—40)为测算单元配备,一年级1名,二年级2名,三年级3名,四年级以上5名。集中地点进行的实习环节,实习学生规模超过3个行政班(100),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配专职教学秘书、专职行政秘书1人;学生所在单位配1政治辅导员;必要时按每200名学生配备1名辅导员。

五、实习安全与保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实习教学分管副院长及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的实习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检查实习安全与保密工作、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具体学科性质、实践环节特点、实习场所类型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安全与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将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教师、学生考评体系。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的实习,安全、保密工作遵照实验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密教育工作,训练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全方位、全天候、多举措,面向全体人员,抓好安全、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与国家信息安全。

六、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对实习基地条件进行全面规划、整体建设,特别是加强实习基地内涵建设,注重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要求,依托产学研合作关系,吸收优质社会教学资源,建设校外工程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等各类实习基地,拓展创新创业实践空间,促进学生走向社会、真实体验行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应经过实习教学团队的调查研究、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论证等程序。实习基地应相对稳定。新建基地须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与行业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共建关系,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各方职责,明确对方可提供的教学资源及利用模式;努力把实习教学与合作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取得合作单位最大支持。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具备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资源要求;合作单位具有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感,愿意承担实习教学任务;实习场地设备条件先进,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管理严格,文化氛围高尚;合作单位人力资源丰富,技术水平较高;基地所在地交通便利,食宿方便,实习成本较低。

第三十条 双方共同建设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教学资源辅助实习教学,如信息化实习教学资源与教学手段等。学校出资建设的资源,产权归属学校,协议委托合作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双方应指定专人管理实习基地、实施实习教学与资源建设。学校颁发聘书聘请合作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管理实习过程、考核实习成绩。

第三十二条 建立双方协作与交流机制。年度实习结束,双方共同总结实习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优化教学管理,促进实习教学改革。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 所有实习环节,均应制定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实习考核标准、教学效果评价标准,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施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备数量充足、具有相应教学环节教学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实习前、中、后期的质量管理工作。(1)前期,做好教学条件、教学文件建设,充分研讨教学大纲,明确实习内容、目的与要求;(2)实习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善于动手;实习报告撰写环节,指导学生撰写科学、严谨、规范、求实的专业实习报告;(3)实习结束后,学院、实习教学团队(含实习队)组织收集信息反馈,分析学生实习教学效果,倾听学生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的实习环节,要进行实习过程管理评价工作,由合作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实习成绩中体现。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实习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安全、保密措施及实施效果,教学条件与经费保障,学生反馈与教学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计划,经验体会与建议等。

八、实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三十八条 强化实践育人理念,遵循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的育人理念,实习教学团队应开展广泛深入的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三十九条 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特别是探索校内与校外、实体与仿真、认知与实操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习教学内容;建设及时反映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更新、教学条件升级要求的实习教材;加强教学标准研究与建设,优化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实习教学师资队伍培训平台,促进青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加强实习教学平台系统建设和实习基地标准化建设工作。

九、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以外的所有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吉林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02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