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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使用及损坏赔偿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17 点击量: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使用及损坏赔偿规定

一、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帐目与仪器型号、设备型号、数量相符。
 
二、实验教学仪器为学生所用的基本设备,其它人员不得借出或占用。学生动手实验时必须向学生交待清楚细则,用完后按时归还,若有损坏学生应立即报告,并酌情予以赔偿,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能认可。
 
三、教师科研原则上不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若需借用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管理人员同意,并予以登记,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向管理人员说明并予以维修或以科研经费赔偿。
 
四、实验教学所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仪器设备室集体使用,不得据为科研室专用。
 
五、教学实验仪器不得私自带出,也不得外借。
 
六、管理人员应每学期对固定资产与帐目进行一次清理与清查,损坏的要尽量维修,丢失的要予以追查并向教研室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报告。
 
七、学生无故损坏仪器、设备应予以加倍处罚,实验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玻璃仪器应予以1/4价格赔偿,电器设备应予以1/10价格赔偿。
 
八、专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必须整洁,仪器无灰尘,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有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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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勘查实验教学中心

20160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