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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暂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关于落实直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是指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相关材料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备案,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所需材料,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吉林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的相关会议决议、记录等;

(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承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协议书(合同书);

(七)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其他应报告的材料。

利用专利权、著作权等科技成果进行作价入股投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承接单位评估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实施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报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实施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实施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八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实施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
   第九条 学校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将《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规范评估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加强对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科技成果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