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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文[2014]200号)、《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或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出售、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

(一)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损,指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对外捐赠,指是以非货币交易形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处置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向房管和交通管理等地方主管部门上报,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八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向教育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交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材料。

第十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报备、报批手续: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院、处级)审核签字,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院、处级)审核签字,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凡一次性处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院、处级)审核签字,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和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双签)。

第十二条 资产的报损、报废程序和实施

   (一)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交至资产归口管理单位。

  (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查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并组织专家(至少三人以上)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三)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包括不能独立使用或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件、技术资料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资产要进行修复或再利用。

  (四)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程序和实施

    固定资产捐赠单位提交捐赠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依据教育部批复文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程序和实施

    拟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征得供需双方同意,调出单位填写《吉林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加盖公章,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资产校领导复核,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程序和实施

  学校固定资产出售、置换,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须向学校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经中介机构作出评估,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经批复后已评估的固定资产,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要以批示后的处置单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备、报批处理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处置资产进行汇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决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统一报教育部报备、报批。

  第十八条 处置结果是学校固定资产产权变更和账务处理的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对高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固定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文件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鉴定论证、搬运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