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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9来源: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对我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督促和引导作用,全面加强本(专)科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常态化,促进我校本(专)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指立足我校本(专)科教学,围绕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及教学环境,加强教学管理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督导专家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由校级督导专家及院级督导专家组成。校级督导专家受聘于吉林大学校长,院级督导专家受聘于吉林大学教务处,校、院级督导专家以下简称为督导专家。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督导专家本着“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按照学校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和规范,对全校本(专)科学生课堂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质量及学校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信息反馈,为学校的本(专)科教学工作的发展、改革和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督导专家以学院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聘任。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督导专家任职资格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本(专)科教学事业的发展建设,讲课效果好,治学严谨,师德高尚,责任心强。

(二)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三)身体健康,处事公正,能正常参加我校日常教学检查及有关教育教学监督工作,敢于发表意见。

(四)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的在职或退休教师,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宜超过75岁。

第七条 根据我校专业设置及校区分布情况,督导组分为六组。具体在本科教学督导及实验教学督导工作中分组进行质量检查与监控。

(一)人文社科组:由哲学社会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含公共体育教学中心)、新闻与传播学院、公共外语教育学院、经济学院、法学院、行政学院、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金融学院、公共外交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二)理学信息组:由数学学院(含公共数学教学中心)、物理学院(含公共物理教学中心)、化学学院(含公共化学教学与研究中心)、生命科学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通信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公共计算机教学与研究中心、应用技术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三)工学组:由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交通学院、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管理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四)地学组:由地球科学学院、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五)医学组:由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口腔医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六)农学组:由动物医学学院、植物科学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的督导专家组成。

督导组成员学科分布及具体名额分配由学校依据每届选拔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受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共同做好质量督导的具体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督导组要围绕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开展工作,检查中抓住本(专)科教学中的倾向性问题,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质量、毕业论文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以及期末考试等教学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等。

第十条 日常课堂教学检查(含理论课和体育课)

主要检查课程安排情况,教师备课情况,教材选用情况,教师授课纪律,学生到课情况,课堂组织情况等。同时,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表,有针对性地查看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和教案,并对课堂教学各环节和课堂教学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检查途径为听课。

()理论课重点检查教师的仪表、教风、教学思路、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学方法、课堂管理、课堂教学即时效果、学生的学习状态等。

()体育课着重检查教师的仪表、动作要领的讲解、示范,学生训练项目技巧的掌握、身体素质达标情况和运动能力的培养、课堂纪律等。

(三)要着力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案、教学大纲等资料,开展针对性的听课评课,全面了解青年教师在备课、授课、辅导、指导实践、组织考核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升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教学条件、教学设施检查

定期到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巡查,对学校及教学单位的教学保障条件(教学设施、桌椅、窗帘、照明、卫生状况等)、实验设备、实验条件、课程设计教室及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实践(实验、实习)教学质量检查

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到实验室等场所检查实践教学开展情况。包括实验课内容、器材准备、教材或指导书、教师示范辅导、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三条 考务工作检查

由学校统一安排,检查期末考试的考风考纪情况,并对试卷命题、阅卷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检查结束三天内将检查情况提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参加评估评价活动

参加学校或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等活动,并提出规范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其他教育教学检查监督

督导组还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督导组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与教务处密切配合,依据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完成教学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专家在执行监督工作时,应自觉佩戴“吉林大校级督导专家”、“吉林大学XX学院督导专家”胸卡。听课时不能迟到早退、打手机、打瞌睡及其他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的事情。

第十八条 学校督导组以校区为单位组成校区教学督导小组,督导专家一般按所在学科学部进行工作,同时,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工作。工作形式既可整体进行,也可分头进行。工作方式一般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专题汇报、座谈会等。

学院督导组参照校级督导组工作方式,检查学院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督导专家原则上每周听两次课(每次课为一节,课程任选),每学期听不少于15门次的课程。督导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听课检查工作的,应及时告知教务处教务科或学院教学办公室。

督导专家听课后,要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课后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同时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听课意见表》,于听课后3天内将意见表提交教务处教务科或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条 督导专家在日常教学检查结束后,要填写《吉林大教学检查笔记》,对课堂教学情况、教师教学状态、学生的学习状态、实验实习课程情况、教学设施、校院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教学单位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介绍和推荐;并于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将笔记情况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报告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各学院。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每学期召开三次全体督导专家工作例会,学期初、期中、期末各一次。每学期末向学校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执行情况,对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估,对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关于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校发[20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